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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需要什么条件、重新鉴定及鉴定意见书的补正?

321人浏览   2024-02-27 11:50:01

经常有人咨询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及鉴定意见的补正问题,天纵鉴定(SKYLABS)今天就简单谈下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根据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有这样几种情形。

一、补充鉴定的情形有:(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应当注意的事: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二、重新鉴定的情形有:(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补正,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所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正,适用的情形完全不同,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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