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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如何确定?一起来看看吧

100人浏览   2024-07-09 08:31:02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主要依据身份、是否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与否、年龄四个方面确定。

身份方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对于祖父、外祖父,前提是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才有可能纳入供养范围;孙子女、外孙子女,前提是工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有可能纳入供养范围;兄弟姐妹,前提是工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有可能纳入供养范围。

具有上述身份的人员,如果不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则直接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不必考虑其他因素;如果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则不考虑年龄因素,又直接纳入供养范围;如果未丧失劳动能力,则进一步审定年龄因素。

年龄方面,工亡职工的配偶应当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的父母应当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的子女应当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根据上述步骤,即可最终确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相关亲属应当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以上供养亲属范围,主要是针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一待遇而言,而对于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的继承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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