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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标准如何合理合法?

520人浏览   2024-02-09 14:10:48

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当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若一方违约,势必会对守约方造成不利。为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补偿守约方损失,违约责任应运而生。违约金是最常见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事先的威慑与事后的督促。无论是合同当事人,还是律师、法务,都对违约金条款给予了高度关注,德赛法商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为您梳理违约金条款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的设置

违约金的设置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设置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设置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无论采取何种设置方式,违约金最终落实为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因此在设置违约金条款时,需要结合合同金额与违约可能性。

违约金需与合同金额相匹配。合同双方法律地位虽然平等,但交易地位存在强弱。强势方为了维护己方利益,通常为弱势方设置较高的违约金。制式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为固定,而合同总金额是可变的,可能出现违约金数倍于合同总额或者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失衡现象。违约金条款设置不合理时,当事人需反复磋商,不仅拖延合作进度,而且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合同方的不信任,会成为合作的绊脚石。

违约金需结合违约可能性。设置违约金条款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违约金,而是把丑话说在前,做好风险预警,提示一旦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促使对方如约履行合同。在合同制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市场行情、对方经营状况和信用程度,以及双方过往合作情况等,评估违约可能性,如果对方违约可能性较低或无违约可能,则没有必要设置高额违约金。

三、违约金的调整

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后,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守约方可主张提高违约金数额;若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降低违约金。可见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对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表述:“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见填平损失和略高于损失为违约金的合理区间。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其他因素综合权衡。

四、合同实际损失认定

违约金约定不合理,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进行调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前提来计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1、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计算实际损失额;

2、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损失,协商一致确定实际损失额;

3、无法协商一致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综上,违约金金额并不是越高越好,而是需要结合商务实际和违约金规则,设置合适的金额或计算方式,以促成双方合作共赢。即便违约金约定并不合理,当事人依然可以举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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