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点,实务中大家通常所说的“辞职”只是对员工主动要求离职的一种习惯性称呼,劳动法律中的标准用词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要看辞职理由是什么。 一、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基本上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如果不是在试用期,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即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以公司存在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特别提醒:如果用上述“被迫辞职”理由辞职的,建议辞职时明确依据的是某项具体理由。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案例: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361号民事裁定认为,
除了上述“被迫辞职”理由可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外,其它的辞职理由要想获得经济补偿金基本无望,除非是公司愿意给:) 员工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时,还需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辞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 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是否需审查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等等......各地把握的尺度会有差异,并无统一标准。必须充分了解当地的司法实践才能正确操作。
三、“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如果“被迫辞职”的理由是成立的,无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可分4种情况来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员工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案例:珠海中院(2016)粤04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
四、先因个人原因辞职,事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最初的辞职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辞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或解除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辞职理由,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辞职的真正理由。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五、一开始辞职时并未明确辞职理由,离职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一般不太容易获得支持。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对此做的一个解答是这样的: 8.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在离职时明确提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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