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破产财产是指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概念呢? 破产财产的范围1、破产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法享有的所有债权及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2、破产财产的管理: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3、破产财产的处分: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拍卖和协议转让。公开拍卖和协议转让应当以合理价格进行,以不合理价格进行变价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开拍卖中,竞买人出价超过应价且未更高价时,拍卖即有效; 协议转让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进行,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通过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方式转让。 破产财产的种类及特征破产财产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实际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财产。破产财产有以下特点: (1)破产财产是特定的,即特定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具有法定性,它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3)破产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在分配时按顺序进行分配; (4)破产财产是可分的,在其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分割,用于偿还个别债权人; (5)破产财产是可变现的,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具有变价性。 (6)破产财产具有国家、集体和私人共有关系的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破产财产的确定方式破产财产的确定方式包括: (1)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债务人已经成立,但未开始实际经营或管理的财产;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上述未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能用于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同一顺序清偿要求在破产程序中是指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和按照债权人请求权比例分配两种情况。 债权人对于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清偿比例为100%或150%,则该顺序清偿要求为100%或150%,其余部分将按照债权人请求权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均不得依照本法规定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偿顺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其个人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该自然人应承担的债务,如果破产企业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则其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承担的债务。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最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既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方式申报债权,也是可以的。 如果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但是管理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可行性,或提供虚假证据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已经向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为由,拒绝其行使表决权。 在诉讼程序中或者仲裁程序中已被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但是,如果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即该债权尚处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尚未终结、生效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形下,不得就已被确认的债务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债权审查1、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发生的不属于破产原因的债务,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3、下列债权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2)债务人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经济组织的; (3)法律规定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情形。 4、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 5、下列债权可以申报: (1)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财产分配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制作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认为分配方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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