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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有哪些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确认的要点

753人浏览   2024-04-30 12:45:32

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会计制度执行下新增的资产。是指为公众设置的,公众都可以共享,不允许某个人独占或排他的一些基础性设施。公共基础设施有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桥梁、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以2019年1月1日为初始入账日,做好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登记入账工作。或者从原制度中已确认的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重新确认划分。

1.记账主体:

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由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可暂按现有分管比例各自登记入账。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尚不明确的,由本级政府尽快予以明确。对于企业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对于政府将其特许经营权授予企业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其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2.具体分类:

由于初次接触,很多单位会计人员判断迷糊。由此梳理清晰很必要:当前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四个类别进行明细核算,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再进一步做其他明细核算,要严格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并满足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需要,满足地方政府对该项资产的家底了如指掌。

3.折旧问题:

当下按照制度要求,不考虑折旧(摊销)。单位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核算公共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在新旧衔接时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后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已列入固定资产的照提)。

4.入账成本:

(1)以初始购建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当以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据为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项目移交资料、项目投资预算、项目投资概算及建设成本资料等。单位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无法取得原始凭据的事实及理由予以披露。

(2)对于无法取得初始成本依据的,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作为原始凭据。

(3)对于既不能取得初始成本又不能获得评估价值的,单位应当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

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对国有资产的正确性、真实性、合规性的管理起到保障性作用。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该项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重新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加强资产的正确分类,保障政府合理安排资源建设、节省资金重复投入、发挥资产的高效使用、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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