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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托运行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哪些物品飞机不能托运?

673人浏览   2024-03-06 21:53:26

飞机托运行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托运行李的流程的规定

  1、托运货物时应检查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写货物托运书,明确是否保险,是否填写声明价值,并由托运人接货人双方签字或盖章。

  2、托运人对托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效证明。

  4、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对立的货物,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5、货物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严禁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

  二、货物重量和体积的规定

  1、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单位为公斤,不到一公斤的四舍五入。

  2、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计量单位为0.1公斤。

  3、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算。

  4、非宽体飞机承运的货物,每件体积不超过40*60*100厘米,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

  5、每件超大超重的货物,应先向总调报告,以征得同意方可承运。

  三、托运费用的规定

  航空运费到付和机场提货费是指托运人不付航空运费,货物到港后开到代理公司,机场方面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一般0.3元左右/1KG,就是所谓的机场提货费,此笔航空费用和提货费由代理公司先垫付,把货从机场运到代理公司地点,通知收货人凭有效证件来代理站点付清所有航空费用和提货费给予放货,同时代理公司也要收取小额的费用简称服务费。

哪些物品飞机不能托运?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以下物品: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制品;

  爆炸物品,如弹药、烟火制品、爆破器材等及其仿制品;

  管制刀具;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气)、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烟饼等;

  腐蚀性物品,如盐酸、硫酸、硝酸、有液蓄电池等;

  毒害品,如氰化物、剧毒农药等;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可能干扰机上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等。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以下物品,但可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

  菜刀、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

  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

  带有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棒球棍等体育用品;

  以及斧、凿、锤、锥、扳手等工具和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锐器、钝器;

  超出可以随身携带的种类或总量限制的液态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班机(含国际/地区航班、国内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

  旅客不应随身携带酒精饮料乘机,但可将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交运时,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在24%-70%(含70%)之间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升;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不应作为行李交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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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关于行李托运的规定如下(国内的):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或随时终止运输。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 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 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 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 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 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十八条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 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第三十九条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承运人一般应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可与旅客约定时间、地点收运。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栓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承运人同意的自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栓挂自理行李牌。不属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

  第四十条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 %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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