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必不可少的便是婚房,关于婚前、婚后买房产权的归属问题已经成为了不少购房者关心的问题,婚前个人全款购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写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套房产归属权是谁?今天要解答的就是这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于2014年8月登记结婚,2015年3月,孙某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孙某名下。同年10月,处于孕期的王某发现自己的丈夫孙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的关系,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被告孙某甚至因为此事将原告打致耳膜损伤。2016年6月,原被告的婚生子孙某某出生,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拒绝。2016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分得婚后购买房屋的一半份额及居住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婚后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系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但基于原告要抚养孩子,且其名下没有住房,因此,结合双方情况,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帮助费5万元。 ![]() 律师提示: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即使写在自己子女名下,没有特别约定的,潜在的也还是认为出资的是父母对自己子女是有赠予的,由于登记了男方的名字,也就是说对男方也有赠予,所以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件中法官依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仅仅是针对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这一种情形。若是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配偶名下或是夫妻名下,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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