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不同于童工。 法律并未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而且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权利。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除了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之外,还应当注意哪些呢?我们来看一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以下劳动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安排给未成年工的: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在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对于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业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用人单位还应根据以下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还应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的则是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未成年工发现用人单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拨打电话12333进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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