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 (六)执行案件 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 (七)诉讼保全 ![]() (八)其他类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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