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适用税率(20%) 1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减除费用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1-20%)×20% 18.财产转让所得(含股权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1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20. 限售股转让所得 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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