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生活常识

开矿要办哪些证?你得知道

824人浏览   2024-02-25 19:48:34

非煤矿山:

非煤矿床是由地壳中的化学元素在各种成矿作用下迁移、富集而成。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和尾矿库。非煤矿山虽无瓦斯爆炸的危险,但在其他方面与煤矿无根本区别。开采地下非煤矿床,根据开采时地压管理方法不同,主要采用空场采矿法、崩落采矿法和充填采矿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

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非煤矿山项目,不论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项目,其审批手续涉及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能源监管、应急管理(矿山监察)、消防部门、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水利(水务)、公安部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那么,非煤矿山开采应具备哪些证照、审批(查)文件呢?


1、储量备案

应具备证照材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评审备案复函》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申请评审备案情形: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依据评审会议及现场核查形成。根据评审意见书结论予以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审机构应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并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2、开发方案

应具备证照材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或《“三合一”方案审查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减少管理环节,简化矿业权审批资料,全国各省(区、市)已开始实行“三合一”评审,“三合一”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名称,有的地方叫《xx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有的地方叫《xx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也有的地方叫《xx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三合一”方案》。


3、项目立项

应具备证照材料:《矿山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证(表)》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1)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2)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2)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也就是说,除了这些项目,其他非煤矿山项目应属于备案制,备案权限均在省级及省以下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核准变更: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如: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4)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备案变更: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变更的情形有:1)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更的;2)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4)需要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4、水保方案

应具备证照材料:《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5、采矿许可

应具备证照材料:《采矿许可证》

办证权限:1)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2)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的登记事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其他矿产的矿业权由省级或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变更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变更矿区范围的;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3)变更开采方式的;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6、储量年报

应具备证照材料:《矿山储量年报》

矿山企业是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责任主体,负责按时按要求开展所属矿山年度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并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建立和及时更新矿山储量台账,并对年报和台账的真实性负责。

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年度未动用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情况说明(或提交承诺书),不需编制当年度矿山储量年报。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但应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编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


7、安全许可

应具备证照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批权限:1)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省级及设区的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变更情形: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出现:1)变更单位名称的;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3)变更单位地址的;4)变更经济类型的;5)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8、项目环评

应具备证照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审批权限:根据最新《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及各省区市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确定。

环评变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安全评价

应具备证照材料:《安全预评价报告》

开展时间: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是否报备:根据最新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向有关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之前规定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已停止执行。

10、安全专篇

应具备证照材料:《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矿山+尾矿库)

审批权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查范围:1)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2)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3)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4)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坝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变更情形: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11、初步设计

应具备证照材料:《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

审查权限: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一般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但是也有的地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的,应经市(州)相应主管部门转送。

变更情形: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如发生:1)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发生变化的;2)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3)采矿方法和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应依法报原审查机关审查。


12、排污许可

应具备证照材料:《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请点击查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13、水资源论证

应具备证照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技术审查意见》

取消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已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制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14、取水许可

应具备证照材料:《取水许可证》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15、水保方案

应具备证照材料:《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查意见》

法律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报批时间: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16、矿山用地

应具备证照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临时用地批复》或《土地租赁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矿产开发用地包括采矿区实际动用地表土地、修建工业广场和办公生活设施用地、建设尾矿堆放场的用地及对矿石加工选矿厂等永久性建筑物实际占用的土地。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应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临时用地手续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以租赁方式提供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17、爆破许可

应具备证照材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等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具备相应能力,向相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8、专项验收

应具备证照材料:《专项验收报告及验收评审意见》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矿山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专项验收,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手续齐全完善、合法有效。


19、外包单位

应具备证照材料:“相关协议、许可证照、资质证书”

与外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外包施工队伍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其资质等级及范围与所承揽工程是否相符。


20、管理相关

应具备证照材料:《相关制度文件、会议决定、合同协议》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安全风险抵押。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标志。与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签订了救护协议......


21、“三项岗位人员”

应具备证照材料:《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合格证明》

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新上岗和其他岗位员工安全培训时间及每年再培训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22、营业执照

应具备证照材料:《公司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免责声明:本视频号所载内容仅供参考,读者不应单纯接受视频号信息而取代自身独立判断,应自主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本视频号不对任何因使用本号所载内容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风筝常识网 琼ICP备2024040248号-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