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了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 ![]()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的确认,也是“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接下来我们就讨论一下“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 ![]() 工伤认定程序 ![]() 一、工伤认定范围 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工伤认定范围(深圳市) ![]() 二、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①用人单位申请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 【注意】 ●如果超过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的情形),工伤申请将不予受理。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 工伤认定申请超期的例外情形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提交基础材料(深圳市) ![]() ![]() 工伤认定提交特殊材料(深圳市) 【注意】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三、工伤认定标准 1、应认定工伤的一般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 工伤保险待遇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注意】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工伤认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而做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 工伤认定的方式 2、应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 ①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②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 工伤认定的方法 ③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④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 【注意】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3、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视同工伤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视同工伤的情形(广东省) 4、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特殊情形) ①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③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④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⑤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注意】 ●第④、⑤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申请,以及工伤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 本文主要内容回顾: 一、工伤认定范围 二、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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