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 ![]() 宪法精神是一个实践范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从深入开展宪法教育,到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宪法实施的不断深化,反作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使宪法精神越来越深入人心。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精神的培育更有赖于实施。宪法实施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保证,也是培养宪法精神的过程。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奉行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价值观、坚持改革开放、贯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方法论,这些既是宪法精神的内涵,更是宪法实施的实践问题。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既是宪法精神的体现,也是滋养宪法精神的社会过程。 宪法实施离不开有效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有效实施的关键,也直接关乎法治国家的建立。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现行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一规定为保证宪法监督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表明我国确立了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监督体制。尽管我国现行宪法已经制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还比较薄弱,尚未形成专门化、经常性的监督体制。从监督方式看,监督程序还比较笼统,虽然重视对国家立法机关的监督,但对其他主体的监督却相对薄弱。由于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违宪可诉性不明显。 宪法监督已逐步成为现代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趋势。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既是保障宪法尊严的要求,也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条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将宪法监督落实到司法领域非常必要。宪法诉讼主要是指以违反宪法为理由控告公共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这是公众维护自身权利和纠正公共机关滥用权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审查来解决具体的宪法纠纷,不仅使公共权力得到有效的外在监督,也使普通公民通过参与宪法实施,进而强化对宪法精神的认同。 宪法的法律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抓手。设立宪法法院或在法院设立宪法法庭,专门负责个案审理和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可以保证宪法像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可诉性。这就要求,对宪法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适用的程序,都应当专门立法予以明确。 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是提高实施宪法水平的保障。将违宪行为和违宪主体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违宪行为的发生。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明确违宪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尤其是应当将罢免违宪人员的范围、条件、程序具体化,才能使违宪行为付出相应的政治代价,进而使遵守宪法更具有强制性。 新时代新使命新目标,对提高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教育,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法治意识、法律素质的同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对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精神具有更直接的作用。让宪法精神植根心底,让法治信仰随着新时代强起来,是推进伟大事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得更美好的重要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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