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当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时,承包人需承担的缺陷责任期间。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分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内,承包人需承担的保修义务期间。二者虽都是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的义务期间,但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 一、二者的起算点不同。 1、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开始计算。 2、质量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二者的期间长短不同。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无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通常只有一个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修期因工程的部位不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也不同。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以拥有多个不同的质量保修期。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三、二者对应的承包人的责任承担不同。 1、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瑕疵担保责任,为了担保承包人缺陷责任的承担,承包人往往会向发包人交纳一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包括提前交纳和竣工后从工程款中预留),当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 2、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当缺陷责任期届满而质量保修期未届满时,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 |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风筝常识网 鲁ICP备2021038129号-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