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费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是归入提供劳务收入8种特殊情形之一,具体规定是,“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作为与提供劳务收入并列的9种收入来源之一,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解释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从上述企业所得税规定分析,特许权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核心都是针对特许权收费,但二者实现方式不同。特许权费是通过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或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实现特许权收费。如高通出售芯片收取专利费,ASML出售光刻机提供售后服务等商业模式。而特许权使用费是通过转让特许权使用权,由特许权使用人直接使用并付费实现特许权收费。如某足球俱乐部出售球队名称或图标使用权,某电影制作公司授权客户使用电影中角色形象和名称等。 两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一是收入确认时间不同。特许权费是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以及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是合同约定的付费日期确认收入。二是费用扣除方式不同。特许权费是计入相关有形资产或服务的成本进行相应扣除,特许权使用费是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进行分摊扣除。 两者在增值税方面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一是适用税率不同。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通常视为混合销售,按有形资产适用税率征税。特许权使用费按销售无形资产适用税率征税。二是征收方式不同。特许权费在进口环节,应计入设备或有形资产完税价格,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特许权使用费应由境内特许权使用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两者在会计处理方面的不同,主要表现为:特许权费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与相关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或服务共同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是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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