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 1、过渡性保障期指的是什么? 答:过渡性保障期指对一特定货物而言,自RCEP协定生效之日起至一缔约方根据其在关税承诺表中的关税承诺表取消或削减该货物的关税完成后 8 年。 2、任何缔约方不得实施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包含哪些? 答:(1)除非是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和期限内; (2)超过三年,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实施 RCEP 过渡性保障措施的缔约方主管机关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认定, 继续实施该 RCEP 过渡性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 以及便利调整确有必要,且有证据表明该国内产业正在进行 调整,则该措施的实施期限可延长不超过一年,但 RCEP 临时和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总实施期,包括初次实施和任何之后 的延期,不得超过四年。尽管有本项规定,一个最不发达国家 缔约方可将 RCEP 过渡性保障措施再延长一年;或 (3)在过渡性保障期期满后。 3、对微量进口有哪些规定? 答:对于一个缔约方的一种原产货物,只要其进口额占进口缔约方从所有缔约方进口该货物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即不得对该原产货物实施临时性或过渡性RCEP 保障措施,前提是占比不超过3%的缔约方进口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货物总进口额的9%。 4、RCEP临时性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RCEP有如下下临时性保障措施: (1)在实施 RCEP 临时保障措施前,一缔约方应当书面 通知其他缔约方。与对有关货物具有实质利益的出口缔约方 的磋商应当在 RCEP 临时保障措施实施后立即开始。 (2)RCEP 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 200 天,在此期间,实施该措施的缔约方应当遵守调查程序的要求。如果根据调查程序进行的调查没有得出(RCEP 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要求的结论,实施措施的该缔约方应当立即退还因实施 RCEP 临时保障措施而加征的关税。 5、RCEP全球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RCEP下的全球保障措施如下: (1)RCEP协定不得影响缔约方在《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和《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2)任何缔约方不得同时针对同一货物实施: (A)RCEP 临时或过渡性保障措施;及 (B)根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实施的保障措施。 6、对于通知、磋商、补偿、RCEP 临时保障措施的书面通知等材料应使用何种语言? 答:对于通知、磋商、补偿、RCEP 临时保障措施的书面通知应当使用英语。 7、RCEP下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与其他国际条约有哪些竞合? 答:缔约方保留其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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